客 户 须 知-2021


一、客户须具备的开户条件
客户应是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自然人开户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客户必须以真实的、合法的身份开户。客户须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客户须保证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开户文件的签署
自然人开户的,必须由客户本人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机构客户开户的,可委托代理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委托代理人开户的机构客户应当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开户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资料。
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应当遵守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各期货交易所关于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规定。
三、客户须知晓的事项
(一)知晓期货交易风险
客户应当知晓从事期货交易具有风险,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系统软件风险揭示书》及《客户须知》。
客户应当在开户前充分了解和知晓期货交易的业务规则和风险特征,应充分理解并听取期货公司对相关期货交易规则及期货交易风险的披露,并已经阅读和理解有关期货交易风险揭示及客户须知相关内容,承诺自行承担期货交易风险和损失。
(二)知晓期货公司不得做获利保证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是没有根据的,期货公司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三)知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也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全权委托指期货公司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四)知晓客户本人必须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客户代理人是基于客户的授权,代表客户实施民事行为的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客户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客户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客户负责,客户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五)知晓客户委托理财的风险
期货委托理财(又称代客理财),是指客户作为委托方,为实现委托资金增值的目的,以特定的条件,将资金委托他人(受托方)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其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委托理财常以高额回报为诱导,客户应当认识到委托理财可能导致财产损失风险,并对自己的委托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和风险。
(六)知晓客户不得私下委托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代为操作期货交易
客户应当知晓在经纪业务中,客户不得私下委托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代为操作期货交易。期货公司工作人员若私下提出代操作,客户应予以拒绝并及时向期货公司举报,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客户的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和结算单确认人;若客户私下与工作人员达成合意由其代客户操作的,属于该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由此造成的结果由客户自行承担,期货公司对此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向该客户和该员工追究相应责任。
(七)知晓从业人员资格公示网址
有关期货公司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或本公司网站(www.founderfu.com)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和核实。
(八)知晓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有关规定
为保障期货保证金的安全,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存取的规定,应当确保将资金直接存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公告的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保证金的存取应当通过客户在期货公司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转账办理。
(九) 知晓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结算信息的查询网址
客户可以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网站(www.cfmmc.com或www.cfmmc.cn),了解有关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以及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的结算信息,并妥善处理自己的资金和交易持仓。
(十)知晓应当妥善保管密码
客户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交易密码、资金密码、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密码及其他与期货交易相关的密码,并有义务在初次使用前自行修改上述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的操作,客户必须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因初始密码未及时修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本合同所称密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软件系统登录密码、期货交易密码、银期转账密码、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密码、网上信息查询等的密码。
乙方应对其设置密码的保密性负责,对设置的密码可以进行修改,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所为,乙方对交易密码的失密自行负责,其所产生的任何经济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更改密码时因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知晓期货公司的通知方式
客户知晓并同意期货公司可以通过以下任意一种或多种方式对外发布与风险揭示、交易、结算等有关的重大事项: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公司网站、电子信箱、电话、网上交易客户端、网上行情系统、邮寄、手机短信等方式。
(十二)知晓居间人的职责范围
客户应当知晓居间人是依法受期货公司或客户的委托,为双方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双方或者一方可以向其支付报酬。居间人不属于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居间人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对其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知晓客户不得书面或口头委托居间人代为操作期货账户;居间人不得为客户的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和结算单确认人。
(十三)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异常交易、程序化交易、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及其他异常交易行为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关于程序化交易的相关规定,如存在符合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报备情形,应及时主动告知甲方,由甲方向期货交易所报备。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及报备的相关规定。
若客户符合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标准,属于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情形,应当及时下载填写相关交易所的报备表格,并通过期货公司进行报备。
交易所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采取有关监管措施或者做出相关书面决定的,通过期货公司向客户发出,客户需保证与期货公司的有效联系,并积极配合监管要求,杜绝异常交易。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经期货公司提醒、劝阻、制止无效时,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四)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持仓限额、交易限额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合约与期权合约的持仓限额、交易限额的有关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可能被采取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五)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
客户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认真阅读期货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及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规定,充分了解并遵守连续交易在交易时间、开户、资金划拨、风险控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特殊规定。
参与连续交易是指客户在日盘收市后持有连续交易品种头寸或在连续交易期间买卖连续交易品种合约。
(十六)知晓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不得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
中间介绍业务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客户的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和结算单确认人。
(十七)知晓不得参与期货市场非法配资等非法期货活动
客户应当知晓非法配资活动违反了期货市场有关开户管理、账户实名制、期货经纪业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配资交易主要是指配资公司以收取高额的资金使用费为目的,在投资者自有资金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提供资金供客户交易。配资业务放大了期货交易杠杆比例,客户资金风险凸现。同时,由于客户账户最终控制权多被配资公司控制,客户资金存在被侵吞、携款潜逃、违规平仓等风险,客户资金安全隐患加大。
期货公司知晓客户参与非法配资活动的,有权立即采取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八)知晓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及客户终端信息采集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不得利用期货账户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不得有逃税行为,知晓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义务,客户应积极配合期货公司开展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风险等级划分、账户实际控制关系申报等。
客户存在洗钱、恐怖融资或逃税行为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在期货公司留存的身份资料。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期货公司有权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是客户委托记录、交易记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电话号码、互联网通讯协议地址(IP地址)、媒介访问控制地址(MAC地址)以及其他能识别客户交易终端的特征代码。客户应当知晓并配合期货公司对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的采集。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采取可靠的措施,采集、记录、存储、报送与客户身份识别有关的信息并对客户交易终端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国家政策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客户有积极配合的义务。
(十九)知晓诚信、廉洁从业和反商业贿赂相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公司从业人员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依法合规合理营销,不得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向任意一方、员工、公职人员、客户、潜在客户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收受、索取、谋取不正当利益。客户应当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行为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客户若发现期货公司工作人员有不廉洁行为的应及时向期货公司举报。
(二十)知晓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调查的有关规定
金融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账户,按照《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规定,了解账户持有人或者有关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收集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
客户应当配合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向金融机构提供账户持有人相关信息,并承担未遵守有关规定的责任和风险。
(二十一)知晓期货公司风险控制原则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公司有权在期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交易所规定等许可的范围及本合同约定的风险控制条件实施相应风险控制措施。期货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实施的风险控制措施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二十二)知晓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满足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期货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业自律规则的各项要求对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价。评价结果不构成对客户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客户的获利保证。客户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客户应当对其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配合期货公司进行适当性评估、分类及匹配管理。
当客户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其适当性分类的,应及时告知期货公司;如未按照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或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客户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期货公司有权拒绝向客户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十三)知晓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有关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的相关交易规则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有关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的规则,客户应当在开户之前阅知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有关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的业务规则,知晓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的各自交易特点。客户申请期权开户的应当充分了解并按照期权合约适当性要求及相应业务规则,并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和开展期权合约交易。满足期权开户条件并申请开通期权交易的客户,不得以不了解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权交易规则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二十四)知晓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客户账户被认定为休眠账户的,将被限制开新仓交易权限,如需转化为非休眠账户,应按照规定申请激活。
休眠账户是指截至休眠认定日,同时符合开户时间一年以上、最近一年以上无持仓、最近一年以上无交易(含一年)、认定日结算后客户权益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四个条件的账户,以及其他符合休眠账户规定情形的账户。
(二十五)知晓网上交易风险
客户应当知晓网上交易具有特殊风险,应当积极采取安全措施,加强账户、密码保护;应当定期维护电脑和互联网设备、采用防病毒及防木马软件产品、准备备用委托交易手段等。
客户应当知晓因其采用的客户端功能缺陷、系统故障等与期权合约交易功能不匹配导致的特殊风险;客户申请参与期权合约交易的,应当采用系统升级等方式选择使用支持期权合约交易功能的客户端。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对网上委托系统采取了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资料和委托过程的安全。
(二十六)知晓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国家关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和内容、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的规定。
当客户出现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中所列信用风险情形时,客户同意期货公司将此类信用风险信息报送至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并同意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按照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使用和管理此类信用风险信息。
客户具有查询本人/本机构信用风险信息及对本人/本机构信用风险信息提出异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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