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公布!这些都是非法集资


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跨领域、跨地区、“集团化”案件多发,以打着旅游服务、养老服务、文化产品等旗号,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也给社会公众经济利益造成损失。为增强社会公众识别防范非法集资意识,选取了五个案例,以案例警示提醒社会公众“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案例一 某科技公司非法集资案
1案情简介
陶某伙同毕某某、李某、李某某等人先后于2015年8月至2018年4月期间,在某市以投资旅游服务项目、保本并获取公司股权为由,组织路演、召开众筹大会等宣传形式与投资人签订《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协议到期后返还投资人本金,并按投资比例转让公司股权给投资人。后公司资金链断裂,协议到期后未兑付投资人本金、未兑现股权转让承诺。共涉及投资人230余名,涉及投资款高达4200余万元。
2作案手段
陶某等人利用公司名义,通过组织路演、召开众筹大会等宣传形式向投资人宣传投资旅游服务项目、保本且获取公司股权,与投资人签订合同后,按投资比例转让公司股权给投资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3案件警示
涉案公司往往在日常经营中,存在给众多群众特别是中老年群体集中授课、办公区周边张贴或在人员密集地区发放大量“高收益”投资理财类海报或广告传单等行为,夸大宣传、招揽生意,提醒和引导广大市民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
案例二 文化传播公司集资诈骗案
1案情简介
刘某某、田某某伙同宋某等七人先后于2012年1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主要以投资管理和技术推广为经营项目。并通过发放传单、拨打电话等方式向群众推广销售邮票收藏品,同时声称收藏品可达到五至六倍升值空间,与投资人签订《项目合同书》,承诺按月或季度返还投资人高额利息,诱骗400余名投资人进行投资,涉案金额高达7000余万元。
2作案手段
成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发放传单、拨打电话等方式向群众推销邮票,编造收藏品有较高升值空间,并承诺返还高额利息诱使投资人签订《项目合同书》进行投资。
3案件警示
近年来,以投资邮票、邮币、钱币等收藏品有较高升值空间或可获得高额回报为名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件频发,此类案件多通过发传单、拨打电话等方式进行推广,主要针对的群体为中老年人,提示广大中老年朋友投资需谨慎,切莫有“贪便宜”心理。
案例三 文化艺术品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案情简介
2015年7月,某艺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投资增值型艺术品资本产品为名,与投资人签订按照年息14%,按月返还,合同到期后返还本金的《实物艺术品资本产品销售合同书》,先后收取投资款共计约600余万元人民币。
2作案手段
该公司通过向投资人出售字画,并以字画作为抵押等手段,获取投资人信任,以出售字画掩盖其通过字画作为抵押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妄图以此逃避打击。
其中:
一是以销售收藏品的形式,但并不实际交付商品,协议约定为销售,但实际以收藏品作为抵押吸收资金。
二是收藏品实际价值明显低于投资金额,或收藏品本身就无价值。
三是以高额返息吸引客户。
3案件警示
对于打着投资增值型艺术品项目的旗号,来吸收资金的行为,投资者应该格外谨慎,不管犯罪分子以何种名义,须知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投资人须自己承担风险,不贪小利,远离非法集资。
案例四 赵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基本案情
2018年6、7月份,赵某某、金某某设立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赵某某任董事长,金某某任副董事长。对外宣称集团下设有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某实业有限公司、某夕阳红养老项目投资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
金某某在某实业有限公司占股10%,是公司副董事长;在另一实业有限公司占股5%,系公司监事;阮某某是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策划部经理,根据赵某某提供的资料,负责将众多公司整合后统一进行包装,制作宣传资料,对外宣传集团,培训学员吸收资金;李某某是集团讲师,负责向投资人宣传集团的实力,让投资人放心投钱到集团;张某某是集团财务总监,负责洪利集团直属公司的工资、办公费用、中介费用、广告费等支出审核;苏某某是集团执行董事,负责管理金海雪山酒店,协调政企关系,接待酒店参观人员,以及陪同赵某某跑业务、找关系,出席分公司年会。
截至案发,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某实业有限公司、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共向2600余人吸收资金约1.2亿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1亿余元。
2019年3月12日该地公安局立案侦查,2019年12月27日该地人民检察院以赵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
2典型意义
非法集资的犯罪主体,多借助公司、集团名义实施,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非法吸收资金,吸收的资金由组织者用于还本付息,公司活动主要以非法集资为主,此类犯罪不应作单位犯罪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规定,个人为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设立后,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对单位中组织、策划、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人员应当以自然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检察机关对事实进行严格审查,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直接揭开了“公司面纱”,认定为个人犯罪。
该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集资参与人众多、犯罪地遍布各地,且大部分集资金额均未追回。此案发生的原因,在于部分投资人危机意识不强,容易被不法分子虚构的高息回报所诱惑。即便有所认识,又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是最后的接盘人,或者极度自信,有捞一把就跑的心理。检察官提示,投资人必须要提高警惕,在高息诱惑面前保持理性,审慎投资,控制投资风险;一旦发现自身可能卷入非法集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五 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基本案情
李某某,于2009年4月份登记注册某某养殖场,系该养殖场法定代表人。
2011年至2015年期间,李某某以扩大养殖规模,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以1%至5%、甚至10%的月息,向唐某某、杨某某等3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39.05万元,李某某于2015年12月份逃离该地,2017年3月被抓获归案。截至归案时,尚欠本金680万元及利息未归还。
2016年1月18日该地公安局以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2017年3月21日该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8月14日提起公诉,2017年12月27日该地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典型意义
本案涉案金额大、涉案人数多,集资参与人代表及部分家属,多次到该地人民检察院反映案件情况且情绪激动,办案人员均热心接待并耐心倾听,让来访集资参与人充分表达诉求,并根据案件情况及办案程序进行释法说理。本案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该地人民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查封犯罪嫌疑人房产,公安机关采纳建议,依法查封并完善相关程序,充分保障集资参与人债权的实现。
温馨提示: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犯罪分子往往抓住投资者贪图小便宜和追求高利的心理,抓住一些投资者“赌一把”的心理,利用旅游、养老、养殖、投资等噱头,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对投资者进行欺诈,导致大量投资者血本无归。在此敬告广大市民朋友们,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如遇到此类情况,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不要轻信,不要盲从,要理性选择投资渠道,远离非法集资。
内容来源:宁夏处非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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