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大商所关于对豆粕、聚氯乙烯、豆油、聚丙烯、玉米、聚乙烯期货实施交易限额的通知


大商所发〔2023〕447号
各会员单位及相关主体:
经研究决定,自2023年11月22日交易时(即11月21日夜盘交易小节时)起,我所将对豆粕、聚氯乙烯、豆油、聚丙烯、玉米、聚乙烯期货实施交易限额,具体标准如下:
期货品种 |
各合约交易限额标准(手) |
豆粕 |
20,000 |
聚氯乙烯 |
18,000 |
豆油 |
15,000 |
聚丙烯 |
10,000 |
玉米 |
8,000 |
聚乙烯 |
8,000 |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在上述期货品种各合约上单日开仓量不得超过其交易限额标准。该单日开仓量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当日在单个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
套期保值交易和做市交易的单日开仓数量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账户按照一个账户管理。
我所将根据市场情况对交易限额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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